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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特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为将党和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的学生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打入学生的校园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由本人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接到学生的申请后,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团组织及师生的意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学生进行认真考核,提出受助学生名单并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对于入校新生,学院还需通过查阅档案、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第三章  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我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提高育人质量,引导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多方面考核评定的重要渠道。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含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实习及社会活动等情况,通过确立分数指标进行量化考核,是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学生个人测评和班组测评相结合的一种考核方式,由班长、团支书、班主任、辅导员组成的考评小组进行初审,由学院审核并确定综合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考核指标及实施参见“重庆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表”。

第四章  监督公示措施

第十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受助学生的测评、推荐和审核,接受本院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选前,学院应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本院全体学生。各学院须经公示且无异议后,再向学工部报送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七条  学校在评定各学院推荐名单时,须将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广范征求师生意见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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